“公司迁址”中的涉税风险、难点与应对
时间:2020-09-28 11:34:40    浏览:人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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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出于扩大经营规模、进行并购重组、降低税收成本等考虑,进行跨区迁移的情形越来越多。但是企业对于迁移过程中的税务登记变更及注销并不十分清楚,不仅影响了企业迁移的顺利进行,还引发一系列的税务风险。本期华税律师将就“公司迁址”过程中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申报流程、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为您一一解读。

       一、“公司迁址”有关税收法规、政策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这是关于企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纳税人进行税务迁移时,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反之,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主要步骤、流程 

       关于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总结如下:

       (一)准备申报材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的公告》(〔2010〕第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第5号)对纳税人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需提交的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材料名称

数量

1

《变更税务登记表》(联合办证);

2件

2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

《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1件

4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各1件

5

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各1件

6

场地使用证明(涉及变动的提供);

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复印件)

1件

7

登记注册类型发生内、外资变化的,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复印件)。

1件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依据上述规定,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应先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移注销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各1件

2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

《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


4

总机构注销的,需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1件

5

一般纳税人注销的,需交回金税IC 卡、金税卡、读卡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的公告》(〔2010〕第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第5号)对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需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规定如下:


材料名称

数量

1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1件

2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各1件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57号),变更税务登记属于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范围,即纳税人只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第5号)的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分别向国税局和地税局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办结后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有未申报(涉税)记录的;

2

有各类欠缴、多缴税款和未结清滞纳金的;

3

有未结稽查案件的;

4

有未结行政处罚的;

5

有不符合注销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承诺当场办结变更税务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注销税务登记。如果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如果提交的证件、资料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其中,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二)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对逾期登记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三)审核申请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享受减免优惠的条件。

       对于注销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查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二)对纳税人未办结的涉税事项进行清算,办结申报事项;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

       (三)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稽查部门。

       三、“公司迁址”过程中的涉税风险

       (一)注销税务登记是否需要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注销登记)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四种情形下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是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二是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三是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四是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对于此种情形,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境外企业只需要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结清在华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应缴纳的税款(含企业所得税),暂不纳入本节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纳税人因税务迁移而办理注销登记的,是否需要进行清算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60号)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企业解散;二是企业破产;三是其他原因清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二是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三是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结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内容可知,符合其规定的一、二种情形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才需要进行清算。

       因此,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而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因为这种情形并不符合企业清算的定义和类型。虽然企业税务迁移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出台统一规定,但相关省市出台的文件已经明确了这一点。例如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变更税务登记地址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61号)条,本市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不适用纳税清算程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202号)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跨区迁移变更不需要清税清票,相关涉税事项由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管理。

       需要提醒的是,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而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需按清算处理。企业改变组织形式,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时,注销税务登记前需先进行清算处理。

       (二)重点税源户如何做好变更、注销登记?

       由于多方面原因,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引发的不缴税款、偷逃税款等问题时有发生。加上重点税源户对于地方税收的重要影响,税务机关对于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事宜十分敏感,相关规定和程序也很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以防止税源流失。在具体的注销程序中,主管税务机关不仅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清缴、发票未缴销等情况,还可能派税收管理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税或者其他需要立案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对于经营和纳税规模较大的纳税人的调查更为全面、细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局切实做好部分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工作,并在重点税源企业的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上狠下功夫。这就给企业变更税务登记增加了难度。因此,企业在变更税务登记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风险,全面评估企业在过去经营中的涉税法律风险,清理税务遗留问题,以便顺利完成变更登记。 

       (三)其他涉税风险小结

       1、申请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需对申请时限予以重视,否则将面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票缴销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除此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如果企业有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在办理发票变更手续时,需要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因此,企业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时应当高度关注发票的管理和缴销程序,避免发票未及时缴销给企业的日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3、重设登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原主管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后,应及时到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设立税务登记。

       四、总结与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企业如果因为“注销原有企业,成立新公司”而终止经营的,必须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之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但若是因为企业重组、变更经营地点等其他原因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并不一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比如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而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企业应根据注销原因,准备好相关证明资料,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注销税务登记可以直接注销。

       对于重点税源户而言,应该在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时全面评估企业经营中的税务风险,以应对因跨区迁址,原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务稽查。具体来说,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评估税务风险问题:

       (一)是否存在欠税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如偷漏税、发票违法行为等;

       (三)是否存在避税行为,如不符合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行为等。

       纳税人应当熟悉变更及注销税务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其中对于申请时限、申请程序、提交材料、发票缴销、后续事项等的具体规定操作办理,避免因操作不规范、不合法导致变更登记无法进行。

       一般而言,主管税务机关对税务变更登记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因此,华税律师建议,纳税人应当保持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以便顺利完成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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